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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如何补偿?邮政专营权的范围如何界定?专营权如何保护?“邮政专营开禁”与国家法制保护的关系如何?纵览世界各国邮政的改革与发展,对我国《邮政法》的修改及中国邮政的改革发展启示颇多。
世界各国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
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情不一,各国邮政发展的水平不同,但普遍服务是全球性课题、世界通则。因此,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普遍服务作为邮政生存、发展和改革的基石。各国为了切实履行邮政普遍服务,都界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和范围,建立了邮政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大致有以下几种:
1.国家财政直接补贴。邮政普遍服务低廉的资费和高昂的服务成本,使各国、各地区邮政都为此承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法国、英国、美国、瑞典、加拿大、意大利、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政府对此进行了财政补贴。如美国法律规定,向美国驻外使团提供邮政通信服务,由国务院给予邮政财政补贴;军人免费邮寄信件,由国防部拨款支付。瑞典政府每年拨给邮政2亿瑞典克郎对普遍服务进行补偿。
2.减免税收。各国、各地区政府普遍采取了减免税收的办法给予邮政优惠政策。如法国、德国、美国、日本、英国、荷兰、韩国等发达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邮政免交营业税和增值税。美国邮政不但免交营业税,还免交消费税,其邮政运输车辆也不支付牌照税和停车费。
3.转移业务收入补偿普遍服务。有的国家把不承担普遍服务的物品寄递企业的一部分业务收入,转移给承担普遍服务的邮政部门,如《埃及邮政法》规定,非邮政部门经营邮递业务的收费必须比邮政高出10%,多收的10%拨给邮政作为普遍服务的补偿。
4.赋予邮政赢利性业务经营权。政府除了要求邮政承担普遍服务之外,同时也将一些赢利性业务的经营权交给邮政,以增加邮政的业务收入,弥补因普遍服务所造成的亏损。如日本邮政办理个人储蓄、简易人寿保险,法国邮政办理多项金融业务等。
5.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政府规定持有许可证的非邮政企业经营邮政业务,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普遍服务基金。此项基金专用于对邮政承担普遍服务的补贴。德国将于2003年起实施这一补偿制度。
6.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政策支持。从世界各国具有共性的做法来看,政策支持主要包括邮政专营权、邮政运输及检验的优先权。
对邮政专营权范围的界定及保护方式
各国、各地区以不同的方式赋予邮政部门不同程度的专营权。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规定“除了国家之外,任何人不得经营信件业务,或者利用其组织和网络为他人传递信件,而且任何人不得委托非法信件经营者传递信件”。美国为了实现邮政普遍服务,对信函包括账单、证明、商函和明信片业务实行邮政专营,10年之内不考虑放开,非邮政公司不得染指专营业务。非但如此,美国连同信箱也规定只有邮政才能安装、使用。尽管欧盟要求其成员国缩小普遍服务的范围、削减邮政业务专营权,却也将350克以内的邮件作为邮政专营业务,非邮政公司虽可经营,但资费必须是邮政资费的5倍。开办现代邮政已300多年的英国,为了确保国家信息安全,至今仍明确规定:凡国外寄往国内的信函类邮件,统交邮政部门处理。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即便是邮政已经公司化的国家)均对信函实行邮政企业专营,部分“放开”国家亦是在专营前提下有条件的放开。总体上看,当今世界各国主要采取资费限制、重量限制、投递限制3种方式进行专营保护。
1.资费限制保护。不少国家的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非邮政企业进入邮政通信领域,必须以高于邮政企业经营该项业务基本资费若干倍的价格从事经营,否则视为违法并进行查处。亚太国家大多采用此法,如澳大利亚政府规定非邮政企业收寄信函业务的最低收费标准为邮政企业的4倍(同时重量限制标准定为250克)。北美的加拿大也采用此法,其非邮政企业的收费标准为邮政企业的3倍。
2.重量限制保护。一些国家政府规定,非邮政企业同邮政企业竞争,只能经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放开的那部分业务,其范围以邮件重量为标准进行划分。欧洲国家立法基本上采取这一方式。如荷兰政府规定,500克以下信件和物品的寄递由邮局经营,500克以上放开;法国政府规定,1000克以下由邮局专营。
3.投递限制保护。美国政府不但规定信函由邮政专营,还进一步规定每家每户前的信箱为邮局专用,其他非邮政企业不得将信或其他物品投入信箱,否则视为违法。美国政府还专门设有邮政警察从组织上保证邮政法规的实施,保证美国公民享受邮政的普遍服务。正因为如此,美国邮政被世界公认为办得最好的邮政,其信函量占全世界信函总量的40%。也正因为如此,美国的一些非邮政企业在国内不能染指邮政专营业务,只能到国外“开拓”市场。
世界各国加强邮政法制建设
很多经济发达国家从保护本国利益、民族利益和控制国家信息安全的角度出发,都相当重视对邮政专营权的控制、管理和保护,世界各国都针对邮政专营权制定了完备、明确且详细的法律规定。法国邮政法规定:1000克以下的信件和包裹由法国邮政专营。俄罗斯政府于1995年通过修改《邮政法》开放了邮政专营,但经过4年的实践,他们发现公民的通信权不仅得不到保障,而且由于外国资本长驱直入,通信主权和国家信息安全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1999年俄罗斯政府总结教训,又通过修改《邮政法》重新实行了国家邮政专营,并明确规定“邮政具有自然专营权,邮政承担着巩固国家组织、行使国家主权的任务”。
除此之外,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为邮政专营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比如在美国,就有7000多人的邮政监察官和5000多人的邮政警察代表国家进行执法,决不允许非邮政企业染指邮政专营业务。就连人口只有5700多万的意大利也建立了一支300多人的邮政执法队伍。
建立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应考虑稳定性和长期性
国家邮政局行业管理司司长达瓦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和通信自由。政府为履行这一义务而委托邮政企业提供邮政的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各级政府毋庸置疑的责任和义务。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服务,也不同于煤气、电力、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邮政的普遍服务对保持社会稳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巩固国家政权,对保卫边疆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邮政普遍服务是各级政府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具体的、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针对我国国情,我国研究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时,应该考虑补偿机制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以保证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作为一个综合的体系,可以考虑借鉴电信的方式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以保证对普遍服务补偿的稳定性,必要时如对于基金不足以弥补普遍服务的亏损的情况下,由财政直接进行补贴。同时,综合运用税收优惠、业务补偿、其他政策优惠等,切实做到补偿邮政普遍服务亏损,保证邮政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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