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行常识摘要(二)

十一、乘车条件

·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果期内到达到站。
·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郊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
·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十二、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联程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份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旅客在中转站换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十三、变更径路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更后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十四、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更为票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十五、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票。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列车严重超员;
·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十六、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查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予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签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十七、丢失车票的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十八、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条件乘车的旅客,除按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旅客无票或持用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持用违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差额。


十九、杂费

·站台票:每张1 元
·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人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志费:每个0.2元。
·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角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行李、包裹保管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携带品搬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过时按其倍数增收。


二十、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各种客票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遇有下列情况,车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用权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订票热线:11185,3325066,3325012            传真:0760-3325185            中山市邮政局版权所有 电子邮政分局开发维护